关于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招生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稳妥推进投档录取方式改革,降低考生填报志愿风险,提高考生对招生录取工作的满意度。
二、概念及实施范围
“平行志愿”是指在规定的录取批次中,考生可以填报若干个院校志愿,无论哪一志愿录取,对录取院校均为第一志愿。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4个批次录取前填报志愿和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提前批次、特殊类型招生、单招不实行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
三、志愿设置和填报
平行志愿设置为:一本、二本、三本各4所院校,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6个专业;高职(专科)6所院校,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6个专业。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院校专业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目。提前批次、单招志愿栏目设置不变。
省招办公布考生文化课分数、所在科类(文史类包含艺术文,理工类包含艺术理和体育)位次以及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位次按照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列,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列,总分与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其中提前批次、一本、二本志愿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填报;三本、高职(专科)志愿在二本录取结束后填报。
四、投档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分科类将所有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文化课分数加政策照顾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单科分数,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按照从高到低的排列次序和每个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依次检索志愿,被检索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果考生所填志愿均无法投出,则该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院校投档比例内末位并列考生全部投档。
2.一次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投档。因报考人数不足或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采取征集志愿投档录取。其中,报考人数不足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不得低于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满额但因院校退档而造成的计划缺额,征集志愿投档分数不得低于该院校投档最低分数。
五、投档程序
1.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进行三次模拟投档。
第一次模拟投档: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设置为:在陕高校1:1.05,省外高校1:1.1。
第二次模拟投档:院校根据第一次模拟投档生源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增加计划,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二次模拟投档,并将投档后形成的投档比例反馈各院校。
第三次模拟投档:院校对省招办第二次模拟投档比例进行确认或提出调整意见,省招办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模拟投档,形成各院校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正式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确定后不得调整。
模拟投档过程中,给院校提供投档比例、投档人数、最高分数、最低分数。
投档比例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档人数按照进一法取整计算。
院校必须于正式投档前完成增加计划工作。
2.正式投档。省招办根据第三次模拟投档确定的各院校投档比例和投档人数进行正式投档。
省招办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相应批次各招生院校投档人数、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及其位次、考生档案最终投放情况。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考生录取结果。
3.征集志愿。在正式投档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公布征集志愿信息,包括: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和计划缺额数,院校征集志愿投档最低分数、位次。
征集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按照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1投档。
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各征集一次志愿。
六、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前设置1个院校志愿,仅供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批次志愿时同时填报,第一次模拟投档后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第一次模拟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
2.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录取:在院校所在批次志愿栏目之后分别设置志愿,顺序为:①定向就业志愿,②少数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志愿,④华侨大学预科志愿,⑤四川大学预科志愿,其中定向就业、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各设2个院校志愿,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各设1个院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填报该批次志愿时同时填报,征集志愿期间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上述①至⑤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未满额的院校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志愿录取后不得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七、本办法由省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