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校规校纪为准绳,使处分级别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六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应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且属初犯;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终止其贷款,并限期归还全部贷款。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贷款;
(二)受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三)享受学生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四)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未解除者,不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察看期满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处分不予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行为,留校察看期满后自行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当年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纪且已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经工作人员劝说,逾期仍拒不离校者,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学院等其他部门强制执行。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止。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被学院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毕业生未办理离校手续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纪律处分。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有违纪行为者,学校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违纪行为通报用人单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类似条文给予处分,但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课、示威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邪教、非法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公寓家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对损坏公物程度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校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含10学时,以下同);
(五)两次或两次以上旷课且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八)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者: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积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攻击、侵入国家等公共或个人计算机管理系统,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邪教思想、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或邮件地址,盗用他人账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二)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窥视、滋扰、举止猥亵、语言下流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播放、传阅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图书制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书桌、公寓楼内厕所、水房墙壁等处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与打麻将、赌博或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由打麻将、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撕剪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参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热毯、台灯等)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点燃蜡烛、焚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虽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章大功率电器,却属购买者或旁观不及时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学生公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扰乱宿舍公共秩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休息,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长期住宿或者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作弊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学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违纪处分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将处分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处分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按相关处分的审批程序进行;
(五)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或其他处理以后,将查实情况以书面材料转到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七)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八)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书面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十一)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写格式应严格认真,统一规范。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示。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在规定期限既无法送达,又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以一定方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积极改正,表现较好的;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处分满一年后,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三)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及班级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流氓、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五)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应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时间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视申诉处理情况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