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生活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作者:招生处编辑: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相关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的申诉规定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规定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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