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应届毕业生,成绩优良。
(三)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平均学分绩点<1 .5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将材料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学生干部等奖励者。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数学建模、挑战杯、电子设计等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三)参加其它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国家级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国际级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四、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一)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逐个审核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统一格式拟定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逐个注明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汇总。
(二)教务处汇总、校核全校各专业本科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教务处根据陕西省学位办公室要求,上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计表及电子文档。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