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重要测试手段,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检验,从一个方面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保障考试制度的正常实施,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试规则,否则做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考试前10分钟,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二)考生座位的安排实行“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学生应按照监考人员随机所放考试卡位置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的座位就座。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和用品。不得将书籍、笔记、稿纸、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带入考场,未经允许带入的物品,必须按照监考要求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
(四)无证者、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试卷内(答题卡),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六)试卷印制如有错漏或字迹、图表不清楚,由主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需要提出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给予答复。
(七)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八)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左顾右盼、互相交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互相借用文具、计算器。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
(九)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试卷按已交卷对待,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十)学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内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自己的课桌上,等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完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十二)违反考试规则,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需要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由教务处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归档。处分的撤销由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有关考试资格、缓考、旷考、免考和补考的规定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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