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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生(本专科)外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作者:招生处编辑: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外出的规范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如下: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能返回者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年级辅导员审批。

3、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家长同意后,由学院学生工作主管审批。

4、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家长同意后,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主管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活动,其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院、系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准,批准权限为3天。

6、学生未经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7、学生请病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

8、学生请假时间超过须向所在学院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9、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必须与学院年级辅导员保持通信畅通。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内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老师或者负责人,经学院学生工作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共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

2、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见习、竞赛等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老师,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向任课教师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3、学生集体外出期间的安全由带队老师或者负责人负责,并强制购买学生人身意外险。参加毕业实习、生产见习、实践等活动时需要与实践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期间所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由实践单位负责。

4、所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学院、班级或部门,必须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及食品等。

5、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教育,自觉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 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加国内外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

6、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7、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招聘或为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8、凡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9、严禁个人、团体、部门盗用学校名义私登广告、张贴海报、摆摊设点等形式组织学生外出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以上学生外出审批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备查。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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