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三)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2.申诉事项和理由;
3.申诉要求;
4.本人联系方式;
5.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6.申诉日期;
7.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违纪处分的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和申诉人的申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和评议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原则: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委员会印章。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同一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工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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